中华人民共和国夫妻吵架法
第一条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维护家庭安定团结,促进社会稳定发展,特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夫妻吵架应坚持能不吵则不吵、以沟通为目的、以吵架促感情、及时主动和好的四项基本原则。
第三条夫妻吵架的声量以不被孩子听到为最佳标准,以不打扰到邻居为最高界限。
第四条夫妻吵架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争吵升级到武力冲突。如已升级到武力冲突,男方不得使用拳脚,女方不得使用爪牙,打击范围以白天穿着的衣服所能覆盖的范围为限。
第五条夫妻吵架应就事论事,不扩大范围,不翻旧帐,不进行人身攻击,尤其不得提及对方的生理或心理缺陷。
第六条夫妻吵架不得以对方父母、兄弟姐妹及亲戚朋友为攻击对象。
第七条夫妻吵架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父母告状。如在战争期间遇到家庭聚会,夫妻双方应坚持以模范夫妻的形象共同出席。
第八条夫妻吵架的和好应遵循男方主动、女方积极配合的原则。和好时间不得超过争吵后的24小时。
第九条 本法的解释权归夫妻双方所有。
第十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